住宿条款
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酒店与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约及与其相关的合约均应遵照本条款的规定,涉及本条款中未作出规定的事项应遵照法令或普遍确立的惯例。
-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惯例的范围内作出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约束,优先适用该特别约定。
住宿合约的申请
第 2 条
想要向本酒店申请签订住宿合约的客人须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
- 客人姓名
- 住宿日期及预定到店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基于附表 1 中的基本住宿费。)
- 其它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2.客人在住宿期间超过前项第 2 项的住宿日期后申请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将视为在这一申请提出的时间接收了新的住宿合约申请进行处理。
-
3.网上预约
- 通过本酒店预约网站申请时,请填写预约申请表。通过预约申请表之外的方式申请,可能无法受理。
- 漏填必要事项、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时,会导致预约无效。
-
4.使用会员卡预约
持有本酒店会员卡“艾克特酒店会员卡”的会员在预约时告知会员编号可以享受特别优惠。但是,如果住宿当天没有携带会员卡将无法享受特别优惠。
住宿合约的成立等
第 3 条
本酒店接受了前款申请时,住宿合约即成立。但是,当本酒店证明并未接受申请时,不在此限。
- 2.按照前项规定住宿合约已成立时,会请客人在本酒店指定日期之前支付不高于住宿期间基本费用的本酒店规定的订金。
- 3.订金在客人最后结账时充抵应付的住宿费,但当发生了符合第 6 条及第 18 条规定的情况时,则按照先付违约金、后付赔偿金的顺序充抵,如果还有余款,则在客人根据第 12 条的规定支付费用时予以返还。
- 4.未按第 2 项的规定在本酒店指定日期内支付该项订金时,住宿合约将失效。但是,仅限本酒店已告知客人于指定日期前支付订金的情况。
无需支付订金时的特别约定
第 4 条
本酒店可不受前项第 2 项规定约束,对合约成立后无需支付该项订金的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 2.本酒店接受住宿申请,但并未要求支付前项第 2 项的订金时以及未指定该订金的支付日期时,按照前项的特别约定进行处理。
拒绝签订住宿合约
第 5 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本酒店将不予签订住宿合约。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 客满没有空房时
- 认为即将住宿的客人可能在住宿期间做出违反法令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认为即将住宿的客人符合以下情形时
- 防止黑社会组织成员不法行为的相关法律(1991 年第 77 号法律)第 2 条第 6 号中规定的黑社会组织(以下称为“黑社会组织”)、该法律第 2 条第 6 号中规定的黑社会组织人员(以下称为“黑社会组织人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由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操纵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它团体
- 本人为法人,其董事会中有黑社会组织成员者
- 即将住宿的客人有明显会影响到其他客人的言谈举止时
- 即将住宿的客人对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内职员(从业人员)施以暴力、胁迫、恐吓等不当欺压性行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认为曾经发生过同等行为时
- 明确认定即将住宿的客人感染传染疾病时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入住时
- 即将住宿的客人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客人时
客人的合约解除权
第 6 条
客人可以向本酒店申请解除住宿合约。
- 2.客人因自身原因提出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约时(本酒店根据第 3 条第 2 项的规定指定订金支付日期并要求支付,但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约的情况除外),本酒店将按照附表 2 所示标准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酒店进行了第 4 条第 1 项的特别约定,并按照此特别约定处理时,仅限于本酒店已告知客人在解除住宿合约时有支付违约金义务的情况。
- 3.客人未提前联系,在入住日当天下午 10 点(事先说明预计到店时间时,以上午 0 点为限,超过该预计到店时间 2 小时为止)仍未到达酒店时,本酒店将视为由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约进行处理。
本酒店的合约解除权
第 7 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本酒店将解除住宿合约。
- 客人使用伪造的本酒店会员卡时,或者使用者与注册会员不符时
- 客人未根据第 12 条第 2 项进行支付时
- 客人未遵循第 8 条第 1 项的要求时
- 认为客人在住宿期间可能会做出违反法令、扰乱公共秩序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或已经实施了上述行为时
- 住宿或使用人数超过申请住宿人数时
- 明确认定客人感染传染疾病时
-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入住时
- 客人因酩酊大醉等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客人时
-
认为客人符合以下情形时
- 为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成员、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 由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操纵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它团体
- 本人为法人,其董事会中有黑社会组织成员者
- 客人有明显会影响到其他客人的言谈举止时
- 客人对于住宿设施或住宿设施内职员(从业人员)施以暴力、胁迫、恐吓等不当欺压行为,或提出了不合理要求,或认为曾经发生过同等行为时
- 客人在客房内躺在床上吸烟、乱动消防设施、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其他使用规则中的禁止事项(仅限预防火灾方面的必需事项)时
住宿登记
第 8 条
客人须于入住当天在本酒店前台就以下事项进行登记。
-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外国人需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 退房日期及预定退房时间
- 其它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 2.客人想要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现金的方式支付第 12 条所规定的费用时,请在进行前项登记时出示。
客房使用时间
第 9 条
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段为 3:00pm~次日 10:00am。但是,连续住宿的客人除入住日和退房日外,其它时间均可全天使用。
-
2.不受前项规定约束,有时候也可在前项规定时间之外使用本酒店的客房。此种情况须加收以下费用。
- 单人间每小时收费1000日元至下午3点(含税)
双人/双床间·环球厅每小时2,000日元(含税)
套房每小时¥4,000(含税) - 下午 3 点后 全额基本住宿费(房费)
- 单人间每小时收费1000日元至下午3点(含税)
遵守使用规则
第 10 条
客人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则。
营业时间
第 11 条
本酒店内设施等的营业时间请参阅配备的宣传手册、各处告示以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等。
- 2.如遇不得已情况,前项时间会临时更改。届时将采取适当方法进行通知。
费用支付
第 12 条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的明细如附表 1 所示。
- 2.关于前项住宿费的支付,客人可以在抵达时、申请延长住宿时间时、或本酒店请款时用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现金的方式在前台办理。
- 3.本酒店向客人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因客人自身原因未入住时,本酒店仍将收取住宿费。
- 4.选择附带早餐、午餐、晚餐或其他附加服务的住宿套餐的情况下,因客人自身原因未用餐或未使用附加服务时,本酒店仍将收取相关费用。
本酒店的责任
第 13 条
本酒店因履行住宿合约及相关合约,或因未履行上述合约而给客人造成损害时,将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由并非归因于本酒店的责任造成的损害不在此限。
- 2.本酒店为了应对突发火灾等灾害,已投保酒店赔偿责任险。
签约后无法提供客房时的处理办法
第 14 条
本酒店无法向客人提供已签约的客房时,会在征得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尽量为客人协调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设施。
- 2.当本酒店无法协调到其他的住宿设施时,不受前项规定约束,将向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等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充抵损害赔偿金额。但是,不能提供客房的情况并非本酒店责任所致时,不支付补偿金。
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第 15 条
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毁等时,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情况外,本酒店将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在本酒店要求告知其种类及价格时客人并未告知的情况,本酒店只给予最高 5 万日元的赔偿。
- 2.对于客人带入本酒店内没有寄存到前台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因本酒店故意或过失造成丢失、损毁等损害时,本酒店将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对客人没有事先告知其种类及价格的物品,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外,只给予最高 5 万日元的赔偿。
客人随身行李及携带物品的保管
第 16 条
客人的随身行李先行到达本酒店时,仅限在到达前本酒店已了解的情况下有责任进行保管,并于客人在前台登记入住时交给客人。
- 2.客人退房后,将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遗忘在本酒店时,本酒店在确定失主身份后,会及时与客人取得联系并征求其处理意见。但是,如果失主未提出处理意见或不能确定失主身份时,本酒店将从发现日起代为保管一段时间,之后将基于遗失物品法进行处理。
- 3.关于本酒店对于前 2 项中客人随身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第 1 项参照前条第 1 项的规定,前项参照同条第 2 项的规定。
停车场的责任
第 17 条
客人在使用本酒店停车场时,不管是否在酒店寄存车钥匙,本酒店仅提供场所,不承担车辆管理责任。但是,在停车场管理方面,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本酒店将承担赔偿责任。
客人的责任
第 18 条
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给本酒店造成损害时,该客人需对本酒店的损害进行赔偿。
明 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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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应支付的总金额 | 住宿费 | 基本住宿费(房费) |
加收费用 | 其他费用 | |
税 金 | 消费税 |
收到合约解除通知的日期 | 不住 | 当天 | 前一天 | 提前 2 至 9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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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签订合约的人数 | |||||
普通 | 14 名及以下 | 100% | 80% | 20% | - |
团体 | 15 名及以上 | 100% | 80% | 50% | 10% |
《备注》
- % 是违约金占住宿费的比例。
- 取消了部分天数的预订时,不管取消的天数是多少,皆收取 1 天(第一天)的违约金。
- 合约中单独就违约金进行了规定时,则参照合约中规定的违约金。